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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安家庭財產保險(火險)條款
[編者按] 第一條 本保險承保下列家庭財產:(一)房屋(包括房屋交付使用時已存在的室內附屬設備,如固定裝置的水暖、氣暖、衛(wèi)生、供水、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、廚房配套的設備等);
保險財產范圍
第一條 本保險承保下列家庭財產:
(一)房屋(包括房屋交付使用時已存在的室內附屬設備,如固定裝置的水暖、氣暖、衛(wèi)生、供水、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、廚房配套的設備等);
(二)房屋裝修(包括與房屋裝修配套的室內附屬設備,如固定裝置的水暖、氣暖、衛(wèi)生、供水、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、廚房配套的設備等);
(三)家用電器、床上用品、服裝、家具。
第二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:
(一)金銀、首飾、珠寶、貨幣、有價證券、票證、郵票、古玩、文件、帳冊、技術資料、圖表、家畜、花草、樹木、寵物、照像機、音像制品以及其他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;
(二)處于緊急危險狀態(tài)下的財產;
(三)用于生產經營的財產;
(四)其他不屬于第一條所列范圍的財產。
保險責任
第三條 保險財產在保險單列明的地址由于火災、爆炸造成的損失,本公司負責賠償。
責任免除
第四條 保險財產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,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:
(一)地震、海嘯;
(二)戰(zhàn)爭、軍事行為、敵對行為、暴動、罷工、沒收、征用;
(三)核反應、核輻射、放射性污染;
(四)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、寄居人、雇傭人員的故意行為;
(五)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、碰線、漏電、自身發(fā)熱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損毀;
(六)保險財產本身缺陷、保管不善、變質、霉爛、受潮、蟲咬、自然磨損;
(七)臺風、暴風、暴雨、龍卷風、雷擊、洪水、冰雹、雪災、崖崩、冰凌、泥石流和自然災害引起地陷或下沉。
(八)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,建筑物出現(xiàn)裂縫、倒塌的損失;
(九)空中運行物體墜落、外界物體倒塌;
(十)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導致的損失。
保險金額
第五條 保險房屋、房屋裝修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其購置價格或重置價值確定,并在保險單上列明。
保險房屋、房屋裝修的保險價值分別為其出險時的重置價值。
第六條 家用電器、服裝、家具、床上用品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其需要,按實際價值或其他估價方式確定。
賠償處理
第七條 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,被保險人應當搶救并保護現(xiàn)場,同時立即通知保險公司,以便及時查勘處理。
第八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,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、損失清單、發(fā)票、其他必要的單證。
第九條 保險房屋、房屋裝修發(fā)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時,本公司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,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:
(一)全部損失
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,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;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,按保險金額賠償;
(二)部分損失
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,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;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,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計算。
第十條 保險的家用電器、床上用品、服裝、家具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,本公司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,但最高不超過保險單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。
第十一條 發(fā)生保險事故時,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的、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財產損失以外另行計算,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,若受損保險財產按比例賠償時,該項費用也按相同比例進行賠償。
第十二條 發(fā)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,應由第三者賠償或牽涉到第三者責任的,被保險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賠。被保險人如向本公司索賠,應自收到賠款之日起,向本公司轉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賠的權利。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賠權利時,被保險人應積極協(xié)助,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關情況。
第十三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后,保險合同繼續(xù)有效,但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。減少金額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注。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,應補交保險費。
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發(fā)生時,如另有其他保險對同一保險財產承保同一責任,不論該保險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,本公司僅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,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(fā)生之日起,不得超過兩年。
被保險人義務
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關于消防、安全等方面的規(guī)定,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,防止保險事故的發(fā)生,對本公司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,應認真付諸實施。
第十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,保險地址如有變更,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手續(xù)。
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(fā)生時,被保險人應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,防止或減少損失,并立即通知本公司。如果發(fā)生盜竊,應立即通知當地公安局。
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(guī)定的各項義務,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,或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。
其他事項
第二十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,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合同,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發(fā)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。對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的保險費,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,后者按日計收。
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(fā)生爭議不能達成協(xié)議時,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解決:
1.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;
2.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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